未拴绳犬只追逐路人,路人出于自保采取防御行为,遭犬只饲养人索赔。近日,宁海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驳回犬只饲养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饲养的三只狗在未佩戴牵引绳、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在户外公共区域活动。其间,三只狗持续对着途经此处的路人王某吠叫、追逐。为规避突发风险、保障自身安全,王某第一时间报警,并在现场通过脚踢、持棍击打的方式进行自我防卫。
事后,张某称王某击打其饲养的犬只,造成犬只肺出血,其支出治疗费、交通费共计57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案涉犬只未佩戴牵引绳,自行跑出户外,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了现实且紧迫的危险,饲养人张某未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王某在面对犬只突袭、吠叫及追逐的情境下,所实施的作势踢狗、持棍防卫等行为,属于针对即时危险采取的合理防御性措施。同时,结合在案证据核查,案涉犬只的X光片检查未见异常,体表无明显外伤,宠物医院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肺出血原因尚不明确。王某的紧急避险行为未存在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张某自身过错是危险发生的前提,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自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无约束犬只对普通人形成现实、紧迫的人身威胁时,避险人有权采取必要、合理的手段保护自身安全。不能因为犬只受到损害,反过来要求避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避险行为应当把握合理限度,危险消除后仍实施攻击的,不再属于紧急避险,仍需担责。
记者:王佳 通讯员:张涛 实习生: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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