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次喊同学外号,被言语警告后仍未停止,吉林长春一11岁女孩被对方踢踹腹部后倒地、哭泣,校医检查认为无异常。放学回家后,其因“心悸、胸痛2.5小时”住院,被诊断为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肌损害、维生素D不足。事后,受害女孩方将对方家长、学校、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6858.55元。
近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伤人者家长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女孩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据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甲与刘某甲原系某学校五年级同班同学,同为11岁,同为女生。2026年6月3日下午课后服务时段,在学校体育馆活动过程中,张某甲多次喊刘某甲外号,刘某甲经语言警告未能制止后,于当日16时50分许用脚踢踹张某甲腹部一下,张某甲当即蹲地。带班教师在事发时未及时关注和制止学生之间的冲突。张某甲随后被带至校医室休息,校医检查后认为无异常。放学后,张某甲由其监护人接走。
同日19时20分,张某甲以“心悸、胸痛2.5小时”入院。入院记录中,病史载明“患儿入院前2.5小时家属自诉惊吓后出现心悸,伴有胸痛、呼吸困难,自测心率200次/分”,既往史记载“患儿2026-04-17因室上性心动过速予小儿ICU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肌损害、维生素D不足。
张某甲于2026年6月8日出院,实际住院5天。加上后续复诊及口服药,共计自费医疗费4561.07元。校方投保了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覆盖事发时段。
法院认为,从时间顺序来看,刘某甲踢踹行为与张某甲发病之间存在时间上的紧密关联。张某甲的入院记录中的病史明确记载“家属自诉惊吓后出现心悸”,说明张某甲在被踢踹后精神上受到了明显惊吓。法院认定:刘某甲的侵权行为与张某甲本次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发作及其相关医疗费用的发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某甲自身患有心脏基础疾病是本次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
刘某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遇到同学喊其外号的情形,未能采取合理方式解决纠纷,而是直接采取暴力方式踢踹张某甲腹部,具有明显过错。其行为系直接侵权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确定由刘某甲的监护人贾某、刘某乙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张某甲多次喊刘某甲外号,经刘某甲语言警告后仍不停止,系引发本次冲突的直接诱因,张某甲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张某甲自行承担20%的损失。
学校在课后服务时段安排学生在体育馆活动,带班教师未及时关注和制止学生之间的冲突,存在管理教育方面的过失。张某甲被踢踹后,学校虽及时安排了校医检查,但未第一时间通知监护人,亦存在处置不当之处。结合事发时段为课后服务时间、带班教师数量相对有限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贾某、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156.36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甲各项损失合计1733.82元;三、被告某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甲各项损失合计160元;四、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河报记者 翟钰洁
原标题:《吉林11岁女孩被同学踢踹腹部后诱发旧疾住院,索赔3.6万元,法院判女孩自行承担20%责任:事发前女孩多次喊对方外号,被语言警告后仍未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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