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免费顺路搭车,本是常事;可一旦酒后骑车、还不戴头盔,这份“好心”可能变成沉重代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酌定电动车驾驶人对搭乘人损伤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19.19万余元。
凌晨酒后骑车还载人
两人都没戴头盔
2025年9月6日凌晨,小王和朋友小宋在外吃夜宵。期间小王喝酒,小宋没有喝酒。凌晨三四点钟,两人准备前往另一家早餐店吃早饭。小王驾驶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搭载小宋,两人均没有佩戴安全头盔。
不久,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碰撞路边侧石后侧翻,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小王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30mg/mL,达到醉酒标准。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小宋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颅骨和面骨多发性骨折、右髌骨开放性骨折等多处损伤。他先后辗转上海多家医院治疗,多次与小王沟通赔偿事宜。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小宋将小王诉至法院。
小宋诉称,小王作为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承担方,应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2万余元。
小王认为,自己搭载小宋属于“好意同乘”,按照法律规定应酌情减轻赔偿责任。事故当天自己确实喝酒了,但小宋身为成年人在此情况下仍选择搭乘,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小宋本身也存在明显过错。
“好意同乘”为何不适用?
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王和小宋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负事故全责,但该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对事故成因作出的分析。本案中,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应按《民法典》等规定作出综合判断。
关于本案能否适用“好意同乘”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明确适用于“机动车”,而本案中小王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定。
关于小宋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当晚小宋知晓小王已经醉酒,仍然乘坐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且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最终造成头部等多处损伤,法院遂认定小宋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小王对小宋的损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核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总额后,小王应向小宋赔偿19.19万余元。
法官提醒
饮酒后别碰任何车辆,头盔不是小事
浦东法院六里法庭法官米会娟表示,朋友之间顺路“搭个便车”,是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善意。但“好意同乘”规则要在机动车驾驶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适用。如果存在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重大过失行为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能以“免费搭乘”“朋友帮忙”等理由减轻责任。
同时,搭乘人同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小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小王饮酒,仍然乘坐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扩大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饮酒之后切勿驾驶任何车辆,也不要搭乘醉酒人员驾驶的交通工具;骑行、乘坐电动自行车务必自觉佩戴安全头盔,拒绝违规载人。既要守护自身生命安全,也不能忽视对他人的安全责任,共同树立敬畏交通法规的社会导向。
作者 | 陈颖婷 左海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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