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免费顺路搭车,在生活中很常见,如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人受伤,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电动车驾驶人对搭乘人的损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19.19万余元。
醉酒骑电动车搭载朋友出车祸
2025年9月6日凌晨,小王和朋友小宋在外吃夜宵,期间小王喝酒,小宋没有喝酒。凌晨三四点钟时,两人准备前往另一家早餐店吃早饭。小王驾驶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搭载小宋前往目的地,两人均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不久,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碰撞路边侧石后侧翻,发生交通事故。
经检测,小王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30mg/mL,达到醉酒标准。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小宋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颅骨和面骨多发性骨折、右髌骨开放性骨折等多处损伤,他先后辗转上海多个医院进行治疗,多次与小王沟通赔偿事宜。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宋将对方诉至法院。
小宋诉称,小王作为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方,应当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2万余元。
小王认为,自己搭载小宋属于“好意同乘”,按照法律规定应酌情减轻赔偿责任。事故当天自己确实喝酒了,但小宋身为成年人在此情况下仍选择搭乘,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小宋本身也存在明显过错。
“好意同乘”适用于非机动车吗?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王和小宋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负事故全责,但该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对事故成因作出的分析。本案中,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应按《民法典》等规定作出综合判断。
关于本案能否适用“好意同乘”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明确适用于“机动车”,而本案中小王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定。
关于小宋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当晚小宋知晓小王已经醉酒,仍然乘坐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且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最终造成头部等多处损伤,法院遂认定小宋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小王对小宋的损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核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总额后,小王应向小宋赔偿19.19万余元。
转自 | 新闻晨报 记者 张益维 通讯员 左海睿 许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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