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言论自由不等于肆意侵权
近日
襄阳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
名誉权纠纷案件
当事人将私人矛盾
演化为网络公开诋毁
擅自曝光他人信息
发布侮辱贬损言论
试图以网络“挂人”的方式
讨要说法
最终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被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图源AI生成
案情回顾
王某和李某因经营生意而相识、合作,一来二去,两家人的关系也熟络起来。然而,张某却因怀疑自己的配偶李某与王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心中渐渐生出不满。
这份猜疑与怨气,没有通过沟通化解,反而越积越深。张某先后在公开网络平台上,注册、使用了多个账号,发布大量带有侮辱、贬损性质的图文和视频,矛头直指王某。更严重的是,他不仅攻击王某本人,还擅自公开了王某及其父母的姓名、照片、经营场所等私密信息,并向王某的近亲属发送辱骂、恐吓类信息。
王某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其多次通过平台举报、投诉,但网上相关内容一直未能得到彻底处理。走投无路之下,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他删除相关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因私人纠纷,在公开网络平台擅自披露原告王某个人及家庭信息、发布诋毁性言论,已远远超出合理情绪宣泄的范畴,具有明显的侮辱、贬损性质。
从主观上看,被告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从客观上看,被告将原告及其家人的隐私公之于众,导致原告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个人名誉和生活安宁受损,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因原告未能提交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相关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法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综合考量纠纷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举证情况,襄阳高新区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网涉案侵权内容;二、限期在涉案网络平台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已将相关视频全部删除,并履行了道歉义务,该案得到了妥善处理。
本案是典型的因民间矛盾
引发网络暴力的
人格权侵权案件
有些群众误认为网络发言
可以不受约束
仅仅是抒发个人情绪
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但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
属于公共传播空间
网络言论自由
不等于肆意侵权的自由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遇到矛盾纠纷,应当优先选择协商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以曝制私、以网泄愤,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让自己从纠纷当事人转变为侵权责任人,为一时冲动付出法律代价。若不幸遭遇网络暴力,也要注意及时固定截图、录屏、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平台投诉,必要时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转自: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胡劼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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