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走过酒店停车场
被突然下落的道闸杆砸伤头部
责任该由谁承担?
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停车场道闸伤人引发的纠纷案件。
去年6月,原告李先生行经上海某酒店停车场时,被突然下落的道闸杆砸伤头部,造成头皮挫伤。事发后,李先生报警并前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李先生认为被告酒店作为停车场管理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事后工作人员态度消极、推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该酒店赔偿相关费用500余元。
酒店辩称,原告在车行区域行走,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此外,停车场道闸设备的所有权、运维权均归属案外公司,作为使用方,乙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亦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停车场人车混行、缺少隔离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被告上海某酒店作为实际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原告通行时未充分留意周边环境,自身亦存在一定过失。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应当赔付原告400余元。
【法官说法】
判断公共场所侵权责任,核心是确定实际管理人,而非单纯依据设施所有权归属。本案中道闸设备虽归案外公司所有,但酒店公司是停车场的实际运营、使用与日常管理主体,依法负有保障场地、设施安全,保障过往人员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案涉停车场车行通道与人行通道混行,缺少必要的机非隔离设施,人车共用同一通行区域,安全隐患客观显著,管理人疏于防范的过错明显。
需要明确的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不限于“设备正常运转”。场地布局是否合理、通行流线是否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均属管理人应当主动审视并落实的内容。即便道闸设备本身运行无碍,只要场地整体规划存在缺陷并由此致人损害,管理人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亦提醒各类场所经营者:安全管理不能仅停留于设备维护,更应从整体层面排查场地设计缺陷,及时消除隐患,防范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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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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