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照承载着新人对婚姻的美好期许,拍摄后往往因审美主观性、后期沟通不畅引发消费纠纷。当照片精修效果未达预期、双方协商陷入僵局时,消费者能否主张全额退款?
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因婚纱照拍摄引发的定作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朱女士与桂林某摄影工作室经微信沟通后,签订了摄影订单合同,约定由摄影工作室为其拍摄婚纱照。合同载明套餐金额6599元,拍摄服装4套(3套外景和1套内景),精修图46张,并提供相册、摆台、海报、电子请帖等产品。
10月26日拍摄完成,共700多张原片。双方经沟通将拍摄价格定为6555.55元。朱女士于当日付清全部价款,并根据原图提出详细的修图要求。
11月13日,摄影工作室对图片进行精修后,将原片和精修图分享给朱女士。朱女士收到后认为细节处理不好,基本需要重新修图,并指出体态、脸型、皮肤质感、裙摆、眉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摄影工作室再次精修图片后发给朱女士,她仍提出嘴巴闭合、高低眉、裙摆过渡不自然、头发未补等问题。经多次修改,朱女士还是不满意。
11月20日,朱女士在微信上向摄影工作室提出,因照片不能令其满意,要求退还两套外景拍摄费用4000元,保留的一套内景和一套外景提供30张精修且修到满意为止,相册、摆台各留一份,九宫格摆台和婚礼电子请帖二选一。
摄影工作室回复,退还两套外景照片按实际使用的服务核算,市区内一套内景一套外景套餐3999元,出市区外景加400元,保留两套拍摄按34张精修、每张10元共340元计算,三项合计4739元;因修片效果始终无法令朱女士满意,产品不再制作,返还739元,故朱女士应承担费用4000元,摄影工作室退还朱女士2599元。
双方协商未果,朱女士以摄影工作室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为由,诉至秀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摄影工作室退还全部拍摄费用6555.55元。
法院审理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女士与摄影工作室签订的摄影订单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摄影工作室按照朱女士要求拍摄婚纱照并交付工作成果,双方形成定作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双方因对精修图效果存在分歧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朱女士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该案诉状副本于2026年2月12日送达摄影工作室,故认定案涉定作合同于当日解除。
关于退款金额,法院认为,摄影工作室已按约完成了全部拍摄工作,并将原片及精修图交付朱女士。虽然朱女士对精修图效果不满意,但鉴于婚纱照拍摄效果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且双方未对修图标准作出明确可操作的约定,不能简单认定摄影工作室存在违约行为。同时,朱女士并非对全部照片不满意,且在选片时曾表示愿意更换产品增加精修照片。综合考虑摄影工作室已付出的工作成本及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法院酌定朱女士已付款中的4000元作为摄影工作室已提供工作成果的赔偿。就合同未履行部分,摄影工作室应退还朱女士2555.55元。
秀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摄影工作室退还朱女士定作款2555.55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婚纱摄影服务属于典型的定作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了定作人(消费者)在承揽工作完成前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视承揽人(商家)的劳动付出而随意要求全额退款。权利的行使必须与义务的承担相平衡,消费者在解除合同时,应当对商家已经付出的合理劳动成本予以赔偿。
商家在提供服务时,应尽可能将拍摄风格、精修标准、产品规格等细节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口头承诺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消费者应增强契约意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理性评估自身需求,避免因一时冲动或期望过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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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65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70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787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综合:广西法治日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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