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领养”宠物
背后却捆绑着15个月的分期消费
这样的“爱心”究竟是无偿赠与
还是变相买卖?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宠物“领养”纠纷,认定案涉协议虽以“领养”为名,实为附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因顾客未支付到期价款超过全部价款五分之一构成根本违约,判令其向宠物商行支付剩余价款。
01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叶某与某宠物商行签订《猫咪领养协议》,约定叶某支付80元即可“领养”一只价值2199元的布偶猫,但须连续15个月每月购买268元指定猫粮用品,全部履行后猫咪所有权才归叶某所有。之后,叶某仅支付首期268元。某宠物商行因催收未果将叶某起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名为“领养”,但实质是附所有权保留条件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叶某未支付到期价款已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某宠物商行有权要求叶某支付全部剩余价款。最终,美兰区法院判决叶某向宠物商行支付猫咪剩余价款2119元。同时,因剩余价款已足以弥补某宠物商行损失,且无证据证明有其他损失,法院驳回某宠物商行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该案协议虽以“领养”为名,但实质是买卖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签约需谨慎,消费要理性。广大爱宠人士需警惕“免费领养”背后的捆绑消费,签约前应仔细审阅条款,理性评估自身经济能力,别让“免费”二字冲昏头脑。如遇强制消费或高额违约金,应及时保存证据,依法投诉或起诉维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转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一人“领养”宠物猫仅给了首期款,海口美兰法院判令支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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