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不得离婚”为条件的赠与,是否有效?近日,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2021年,小张与小丽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议及婚嫁。婚前,为增进并维系双方感情,小张的母亲王阿姨代小丽支付其婚前房租等费用,并代为清偿小丽个人信用卡欠款及个人借款。转账时,王阿姨认为附有条件,即“登记结婚且长期共同生活”。此外,王阿姨还为小丽购置了黄金首饰,上述款项及财物合计20万余元。
2023年1月,小张与小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11月,小丽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向小张提出离婚。王阿姨觉得,自己当时赠与给小丽时的条件,实际意思就是双方“婚姻关系长久续存、不得离婚”,现小丽提出与儿子离婚,导致自己做出赠与行为所附的核心条件无法继续成就,其赠与目的已不能实现,遂要求其返还黄金饰品及相应钱款。
小丽则辩称,王阿姨给付的钱款性质复杂,其中部分属于彩礼,部分是日常生活开支,不应一概而论;且自己与小张已共同生活多年,故不应返还。双方协商未果,王阿姨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对小丽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判令小丽返还全部赠与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张与小丽于2023年办理结婚登记,并在此后共同居住、生活近三年,赠与所附的核心生效条件已完全成就,案涉款项已交给小丽使用,黄金首饰也已完成权利转移,案涉赠与行为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小丽因夫妻感情破裂提出离婚的行为,不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因此王阿姨主张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南湖法院 图/AI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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