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坐过站问题与公交驾驶员发生争执,要求下车遭拒后心生不满,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动手殴打、拉扯驾驶员,致使车辆失控,危及全车乘客及路面行人安全。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安全驾驶刑事案件,被告人陆某因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刑罚警示公众严守公共出行安全底线。
2026年2月21日早上7时20分许,陆某搭乘城市公交车出行。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陆某因坐过站问题与公交驾驶员温某发生争执。按照公交运营规章制度,公交车不得在非站点随意停靠,驾驶员温某依规拒绝陆某临时停车的要求。诉求落空后,陆某情绪骤然失控,不顾车厢内十余名在场乘客的劝阻,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径直上前拳打、拉扯正在操控车辆的温某。突如其来的袭击导致温某难以正常操控车辆,公交车瞬间失控,路面行人与车内十余名乘客的生命安全陷入重大危险之中。温某强忍身体不适紧急制动,迅速将车辆停靠在路边避险,并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
经司法鉴定,驾驶员温某右肩部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陆某家属主动赔偿温某损失,并取得温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交通工具承载不特定多数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肩负全车人员安全重任和道路公共安全。被告人陆某因坐过站,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客观上造成车辆失控,危及全车乘客及道路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鉴于陆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陆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后,陆某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事关公共安全,是刑法明确规制的刑事犯罪。公交车、客运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空间密闭、人员密集,驾驶员的平稳操作是全车乘客安全及道路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乘车纠纷时,应当理性沟通协商,切勿采用辱骂、拉扯、殴打驾驶员等极端方式发泄情绪。一时冲动侵扰车辆驾驶,不仅极易引发车辆侧翻、碰撞等重大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行为人自身还将面临刑事追责。在此提醒公众,应自觉遵守公共交通乘车规范,文明乘车、理性维权,共同守护公共出行安全。
作者:陈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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