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自今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起施行。《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设立艾滋病“双轨告知”制度,明确艾滋病感染者、病人负有向配偶、性伴侣、结婚登记对象主动告知感染事实的法定义务;当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时,医疗卫生机构可依据流行病学调查,向存在感染风险的特定人员进行告知并提供医学指导。
广西、云南等地此前也在地方防艾条例中设置同类条款,打破以往单一侧重感染者隐私保护的导向,以平衡感染者隐私权与亲密接触人群的生命健康知情权,但也引发公众对于权利边界、实操落地、社会歧视风险等讨论。
受访专家指出,“双轨告知”制度要想成功落地,关键是如何在感染者隐私保护与高危接触者生命健康权、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说,在法理层面,当感染者的个人隐私权与配偶、性伴侣的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时,法律的价值取向是明确的:生命健康权作为基础人格权,其位阶高于隐私权。因此,法律在总体上保护个人隐私,但对可能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权的特定隐私,则通过设定强制告知义务来实现平衡。这是对隐私权的一种“有限豁免”,即为了保全更高位阶的法益,在特定情形下对隐私权进行必要且适度的限制。
郑雪倩提醒,“双轨告知”制度下,医疗机构的代为告知并非随意启动,应严格限定在“感染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且需基于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审慎判断;代为告知的对象应严格限定为条例所明确列举的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不得扩大范围,防止隐私过度泄露。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邓利强同样强调“特定对象告知”与“公开”的界限。他认为,赋予医疗机构的是对“特定对象的告知”,而非“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法律禁止的是个人信息的公开泄露,不是对高危人群的风险提示。从法理上讲,隐私权作为人格权并非绝对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可被适度限制,而告知对象是即将或已经进入亲密关系的特定人,发生隐私大范围扩散的风险较低,对感染者的影响更多是关系层面的调整,不至于引发公众歧视等严重后果。
邓利强还提到,实际操作中的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医疗机构代为告知可能发生告错人等情况,医师遇到一次就可能面临投诉、追责甚至停职的情况,可以同步建立保密协议与最小必要披露规则,只告知足以防范风险的信息,同时进行告知不当的责任界定与免责规则,“让医师敢用、能用这一权限”。 郑雪倩说,医疗机构在代为告知时,应注重方式方法。可考虑先进行医学指导,引导感染者自行告知,确有必要时再启动代为告知程序。代为告知的同时,医疗机构仍须严格遵守《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保密义务——“告知”不等于“公开”,不得公开感染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代为告知仅针对特定对象进行单独告知,而非向社会公开。(全媒体记者 孙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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