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名男子因为债务纠纷,为发泄不满竟然半夜偷偷拧松对方汽车轮胎的螺母,因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获刑。
事情发生于2026年3月19日,被告人王强(化名)因债务纠纷及琐事对被害人李明(化名)产生不满,王强想用卸松对方汽车轮胎螺母的方式“警告”一下对方。当日凌晨4时许,王强携带套筒扳手将对方汽车右前轮的螺母卸松。早上10时许,李明驾驶车辆时发现车辆有明显的抖动、异响及跑方向的异常表现,随即驾车前往车辆维修机构检修。维修人员将车辆架升后检查发现,该车辆右前轮用手拨动就能晃出声响,右前车轮螺母均处于“手就能拧动”的状态。
2026年9月10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王强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向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沙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处王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指出,王强为泄一己之愤,将被害人正常驾驶的车辆前轮螺母卸松,车辆前轮作为控制方向、提供制动的关键部件,螺母松动后极有可能导致车轮脱落造成车辆倾覆、失控等情况,已经对车辆的驾驶安全带来隐患。与此同时,王强明知被害人驾驶路线均在城区道路,问题车辆本身带来的危险已经危害到路面上不特定的车辆甚至是个人人身安全,已经对公共安全带来了具体的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本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使所涉及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发生车毁人亡等严重后果。
从法益权衡的角度出发,虽然王强事出有因,但个人财产权益的地位低于公共安全,一旦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则是重大的、不可挽回的。为保障公共安全,王强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结合王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对王强适用缓刑,做到罪责刑相一致。(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泽娴 王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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