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骗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年4月,黄石某医院与黄石市救助管理站签订定点救治协议,为流浪乞讨等被救助人员提供诊疗服务。协议约定,医院凭诊疗记录、费用清单和票据向救助站报审结算,费用由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付。
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医院实际控制人张某乙(另案处理)指使李某某在被救助人员未实际接受诊疗的情况下,伪造诊疗记录和出院材料,并承诺按诊疗费用的5%给其提成;指使任某虚设诊疗项目、虚增收费标准,编造虚假费用清单。
上述期间,该医院共涉及救助60余人次,申领救助补助资金74万余元。经鉴定,任某参与虚增金额53万余元,李某某参与虚增金额45万余元。案发后,医院主动退出涉案资金52万余元,李某某主动全额退缴个人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构成诈骗罪。综合考了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同相关部门追回了剩余涉案资金。
法官提醒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关系民生保障政策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通过伪造诊疗记录、收费项目、结算材料等骗取财政资金,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相关参与人员均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向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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