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33岁销售李某确诊胃癌晚期,却被公司辞退。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共计约11万元。相关话题引发网友的关注和热议。
确诊不到一月就被辞退
男子李某在销售行业摸爬滚打近十年,长期是所在公司的销冠。今年1月,他跳槽入职观远数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任大客户销售,试用期六个月,月薪约一万六。
入职后,他签下了《2026年销售目标责任书》,年度合同额目标160万元。他的多个核心业务能力项目都是合格。唯独“开单”这一项,还是零。
对此,他解释称:“销售开单需要周期,尤其是在大客户销售领域。客户明确表达过意向,我们开会时也讨论过可能在什么时间成交。”
但在5月20日,李某因腹部持续胀气,做了胃镜确诊胃癌晚期。此后,他向公司申请了15天病假。病假结束,他希望与公司协商依法使用企业职工的医疗期保障,但公司以“绩效不达标”为由,向他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从确诊到被辞退,前后不到一个月。

公司向李某下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9月11日,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及医疗补助费共计约11万元。公司拒绝执行裁决,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也随即起诉,案件进入一审。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接受北京时间采访时介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员工确诊胃癌晚期,尚在医疗期,不存在严重违纪等过错,公司直接辞退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称仲裁裁决的赔偿无力负担
该案劳动仲裁裁决书显示:公司“未给予申请人合理的履职整改与能力提升期限”,“未举证证明已与申请人约定明确的录用条件,亦无法证实本次考核经过合法完备的程序”。
“所有的不合格打分、负面评价、考核结论,全部产生于我确诊癌症、休病假之后。”李某说,“属于典型的事后倒推、事后补证。”

该案劳动仲裁裁决书
涉事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知晓他生病之前,早已觉得他不合适了。可能有公司操作的滞后性,但是本质上来讲,他不合适是在先的。”
对于仲裁裁决的约11万元赔偿,该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企业无力负担:“我们也不是什么主打社会责任的大公司,只是民营企业。企业经营本身也有压力,没有转正,我们现在也没有能力去照顾到每一个人。”
该工作人员称,公司愿意从“道德援助层面”给两到三倍工资,但仲裁裁决的金额“高得太多了”。
对此,许浩介绍,医疗补助费是重病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专项补偿。参考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工作而解除合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发放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重病增加不低于50%,绝症增加不低于100%。
他表示,该文件虽已废止,但多地仲裁、法院审理重病劳动争议案件时仍参照适用。本案员工胃癌晚期属于绝症,仲裁据此计算医疗补助费,叠加违法解除赔偿金,合计约11万元。
“‘觉得不合适’只是主观判断,辞退必须有事先形成、客观完整的考核证据,不能事后补评价、倒推员工工作不合格;即便员工确实不胜任工作,只要处在医疗期,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许浩对北京时间表示。
职工医疗期是什么?
本案中,出现了“职工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什么?又该如何计算?这成了不少网友的疑问。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具体来说,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职工医疗期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
根据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许浩律师介绍,职工医疗期内,单位需发放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正常缴纳社保。对于癌症等重病,部分地区司法实践可申请延长医疗期。
北京时间(记者 渠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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