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冈县检察院就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125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均履行完毕,案件调解结案。

简要案情
2026年1月31日,被告邝某某携带枪支、热成像设备等作案工具,驾车前往佛冈县某山上的白鹇栖息地,使用热成像设备持枪射杀白鹇,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在其车辆内查获4只白鹇死体。同年2月1日,公安机关在邝某某住处起获1只白眉山鹧鸪死体。经鉴定,白鹇、白眉山鹧鸪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4只白鹇和1只白眉山鹧鸪的生态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5000元。
案发后,佛冈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前往案发现场走访调查,查实邝某某的主观恶性及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提出判令邝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26年5月28日,检察官在对邝某某开展询问过程中,充分释法说理,促使邝某某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主动表示愿意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接受惩罚性赔偿。其家属在检察机关起诉前已全额预缴赔偿金。
本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前一天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同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宣传,以真实案例庭审为载体开展以案释法,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意识,共建生态文明。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转自丨佛冈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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