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驾驶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酒后骑行电动摩托车不属于酒驾违法行为,加之日常出行心存侥幸、忽视细节,极易引发多重交通违法。
9月15日,烟台市公安局黄渤海新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日常路面执勤中,通过一起简单的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查出驾驶人多项叠加交通违法。当事人身为持证驾驶人,本该熟知交通法规,却因错误认知漠视安全底线,最终面临记分、罚款、暂扣驾驶证的严厉处罚,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敲响了安全警钟。

核查中发现驾驶人酒驾
为持续整治路面交通乱象,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9月15日,烟台黄渤海大队交警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常态化路面执勤检查工作,重点严查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酒驾醉驾、车辆无牌上路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执勤过程中,一名驾驶人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当场拦停核查,原本以为只是一次小额罚款的轻微违章,却在民警细致核查后发现了多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当时,我们在辖区主干道卡口定点值守。其间,驾驶人朱某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快速驶来,我们观察到其全程未佩戴安全头盔,随即上前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拦停后,朱某态度十分松懈,坦言自己清楚未戴头盔的违章行为,甚至主动告知民警,自己提前了解过相关规定,最多只会被罚款20元,打算当场接受处罚后立即离开。”民警文毅介绍。
在近距离核查过程中,民警敏锐地发现朱某面部泛红、呼吸间酒气浓重。“朱某周身酒气明显,我们凭借经验判断他大概率存在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文毅说。为固定证据,民警当即对朱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全程规范操作、录像留存。最终检测结果显示,朱某血液酒精含量为66mg/100ml,达到酒驾认定标准,属于典型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多项违法行为证据确凿
民警进一步细致核查发现,朱某并非新手驾驶人,而是持有B1、B2及E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持证驾驶员,具备正规、全面的机动车驾驶资质,理应熟练掌握各类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路面通行规则。
面对民警的询问,朱某如实交代了违法全过程。当天中午,他在家中就餐时饮用了酒水,休息数小时后,自我感觉身体状态良好、头脑清醒,不存在醉酒乏力的情况,便贸然驾驶电动摩托车出门办事。他始终片面认为,酒驾的处罚规定仅针对私家汽车、货车等四轮机动车,电动摩托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即便酒后骑行也不属于酒驾违法行为,不会被处罚。
“这是很多群众普遍存在的交通认知误区,并非所有电动车都属于非机动车,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在法律定义上属于机动车范畴,完全适用机动车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上路均属于严重交通违法。”民警表示,朱某持有多类驾驶证,接受过专业驾考培训,本应以身作则遵守交规,却凭借片面认知和侥幸心理,刻意漠视法律法规,明知饮酒仍驾车上路,主观违法意识十分明显,也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极大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及自身和过往车辆、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除此之外,民警核查确认,朱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未办理机动车号牌,属于无牌无证车辆,不具备合法上路行驶资质,该项行为同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多项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
民警依法进行合并处罚
查清全部违法事实后,民警对朱某进行了全面的交通安全普法教育,逐条讲解电动摩托车的机动车属性、酒驾认定标准、无牌上路的处罚规定,明确告知其所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彻底纠正其错误的交通认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朱某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
最终,朱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三项违法行为,被依法合并处以罚款12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21分,同时驾驶证被暂扣6个月。严苛的处罚结果,让原本心存侥幸的朱某懊悔不已,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此次处罚对朱某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驾驶证记满21分、暂扣6个月后,朱某在暂扣期内完全丧失机动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任何机动车,日常通勤、出行办事全部受限,生活便利性大幅下降。同时,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参加科目一理论考试,考试合格、完成记分清零后,才能在暂扣期满后取回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文毅说。
警方提示:
交通法规无特例,安全出行无侥幸。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适用机动车管理规定,酒驾、无牌上路、未戴头盔等行为均会被依法处罚。广大驾驶人切勿凭主观认知判断交通规则,更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务必熟知交规、严守规则,杜绝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文明守法出行。
作者: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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