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存放的黄金首饰不翼而飞,竟被13岁“熊孩子”私自拿去变卖换取零花钱。商家认为交易属“双方自愿”,始终不肯返还。这笔交易到底算不算数?未成年人究竟能自主进行哪些买卖?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这起案例,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解读。
13岁的小徐为换取零花钱,在未告知母亲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家中的黄金首饰,出售给小区某店铺。 小徐的母亲发现首饰丢失后,查明了交易情况,随即找到店家,要求返还黄金首饰。双方协商未果,小徐的母亲代小徐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黄金买卖交易无效,并要求店家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小徐年仅13周岁,出售黄金饰品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交易涉及贵重物品处置,明显不属于“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日常消费行为。小徐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并不相适应,且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故案涉回收黄金的买卖行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案涉黄金已经被被告回收后再次卖出,故返还原物已不可能,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折价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小徐与店家之间就涉案买卖黄金行为无效,店家给付小徐相应黄金饰品折价款。(全媒体记者 张驰 范瑞恒 通讯员 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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