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2026年9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10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清晰法律指引,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走深走实。
其中一例提到,2018年4月,女子许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保险公司担任电话客服(非销售类岗位)。此后,双方多次续约,劳动合同期限延至2025年1月。
2024年8月,因出现先兆流产症状,许某向某保险公司请假休息。同年10月,某人力资源公司以某保险公司业务整合为由,将许某调至保险公司续保团队(销售岗)。许某以岗位无关联,存在薪资约定不明且未经协商为由书面表示拒绝。
随后,某保险公司及某人力资源公司先后发出警示和限期到岗通知,许某仍未到新岗位工作。2024年10月31日,某保险公司将许某退回至某人力资源公司。次日,某人力资源公司以许某不服从调岗及旷工为由,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
许某不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确认了许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许某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他仲裁请求。 许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8月4日,一审法院以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由,判令某人力资源公司向许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739.66元。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因许某处于孕期,某保险公司在调岗时虽履行告知义务,但未考虑续保岗位是否符合孕期劳动者保护要求。许某调岗后的岗位虽在工作内容上仍为接打电话,但工作强度和履职要求显著高于原岗位,无形中增加了许某的身体负荷与心理压力。在许某提出异议后,某保险公司未进行回复,也未与许某充分协商提供其他合适岗位,未尽到对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义务。
2025年12月29日,海口中院二审认定某保险公司对许某的调岗无合理性,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许某支付赔偿金,判决驳回某人力资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 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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