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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的朝闻法治栏目,
收录了这样一起案例:
辽宁朝阳男子吴某婚内出轨,与谷某交往,先后为谷某购房、购车、装修及购置家电,共出资67.7万余元。2021年,吴某与原配妻子离婚。2024年6月,吴某又与谷某分手,后诉至法院要求谷某返还之前全部出资。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酌定谷某按70%比例返还47.4万余元。二审法院则认为,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谷某以恋爱关系交往、赠与财物,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属于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赠与他人,该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吴某系为维持与谷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实施赠与,双方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吴某基于不法目的实施赠与,作为过错方无权要求返还,故驳回吴某诉求。
对此,有网友提出:吴某婚内出轨,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谷某应该返还一半。

那么,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谁能追回?法律上如何划定返还范围?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慧敏作出解答。
张慧敏:在追回主体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1款明确了赠与方配偶可追回财产。本案中,赠与方自己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追回自己赠与第三者的财产,二审法院虽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但并未支持返还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出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赠与方和受赠方均存在不法性,赠与方直接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从诚实信用等原则考虑,不应赋予赠与人返还请求权。剥夺赠与方的返还请求权,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赠与方加以制裁,而非保护受让人。虽然赠与方不享有返还请求权,但法院也认定了其赠与行为无效,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权利的原配可另行主张返还财产。
在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返还范围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此处的无效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不是按份共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夫妻一方并不当然对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处分权,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另一方可以全额追回,并非只能追回共同财产中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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