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自驾已成为常见的旅行方式
落地用车,方便自在
但是
没有驾照也想租车开开
租车公司会发现吗?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王某打算自驾出游,但他自己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于是,他借用他人实名注册的会员账号,在一家租车公司的手机app上预约租用了一辆小轿车。很快,线上订单核验通过,王某便前往附近的线下门店办理取车手续。
国家标准《汽车租赁服务规范》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要求承租人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并查验客户的身份证件、驾驶证等材料信息。
然而,在实际取车过程中,网点工作人员仅简单核对了手机订单基础信息,并未现场核验取车人与平台实名会员身份是否一致,也未检查王某的驾驶证件,就直接将一辆小轿车交付给王某上路行驶。
随后,王某驾车上路,途中因操作不当,与路面正常行驶的私家车发生碰撞,致使对方车辆车身严重损毁、车内驾乘人员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受害方将肇事者王某、租车公司、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明知自身不具备驾驶能力、无证驾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仍违规驾车上路,该行为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租车公司是专业从事汽车租赁、运营管理的市场经营企业,负有严格的身份核查、驾驶资质审查义务,但本案车辆交付过程中,租车公司仅仅查验了网上租车的订单信息,既未核对取车人身份是否与认证会员信息一致,也未核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草率地将车辆交付给无证人员, 存在明显过错与管理失职。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向受害人赔付;因王某无证驾驶,商业三者险不予理赔,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王某承担;租车公司因审核失职,综合全案事故成因、各方过错程度,判令其对王某应付赔付款中的相应部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离不开各类经营主体恪守行业规范、压实主体责任。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固然要为自身违法行为承担后果,但疏于管理、审核缺位的经营主体,同样不能置身事外。
国家标准《汽车租赁服务规范》(2013)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查验义务作出规定,2025年11月施行的新国标则进一步明确,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租人身份查验流程,要求承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原件等材料。
汽车租赁公司不能把线上电子协议当作免责盾牌,更不能弱化、架空线下实质核查工作,必须把安全审核义务前置到线下车辆交付最后一环:一方面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核验,杜绝借用、冒用他人账号租车;另一方面严格核验驾驶人资质,严禁向无证、失格驾驶人交付车辆。
守好租车核验第一道防线,既是汽车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的底线,更是守护群众出行安全的社会责任。
作者:魏晓虹(镇江京口法院综合办)
刘 波(镇江京口法院立案庭)
转自: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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