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455
案情简介
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碰撞至孙某停放于道路侧边的货车尾部,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案涉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王某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原告主张分别按照40%的责任比例计算三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后再合计累加,总额并未超过法定年度限额。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责任比例不应介入单项损失的核算,三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已超法定上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多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计算方法。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据法定标准独立核算,存在多名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未分配事故责任比例前)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法定限额。故应先核算出全部损失总额,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不应将事故责任比例提前介入单项损失的核算。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计181687.5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31146.4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基于受害人依法负担的扶养义务,因侵权致死、致残导致扶养能力丧失,进而造成被扶养人生活来源减损的法定损失,应当结合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被扶养人人数、年龄、扶养年限、共同扶养义务人数量及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法定标准加以核算。计算公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伤残赔偿系数×扶养年限÷共同扶养人数。当存在多个被扶养人时,为了平衡赔偿的公平性与侵权人的负担,防止赔偿数额无限制叠加,法律设定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的限制。故在计算多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时,应先分别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应得的年度生活费,然后比较其总和与年度限额,取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实际可支持的年度总额,再乘以相应的扶养年限。
本案中,王某死亡时,(被抚养人一)父亲66周岁,赔偿年限14年,扶养人数2人,(被抚养人二)母亲66周岁,赔偿年限14年,扶养人数2人,(被抚养人三)女儿9周岁,赔偿年限9年,扶养人数2人。三人每年生活费均为15125.50元(30251元×100%÷2人),前9年,被扶养人人数为三人,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为45376.50元,已超年度限额30251元,故前9年应按年度限额计算为272259元;后5年被扶养人人数为两人,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为30251元,与限额持平,计算为151255元,综上,本案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为42351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编写:孙鹏程
转自:博山法院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