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AI软件,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最终生成了一张图片。这张图,到底算不算"作品"?图片被他人使用,构成侵权吗?近日,开福区审理了一起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认定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8日,案外人小邵使用AI图像生成模型生成一张端午节香囊图片。2025年6月3日,小邵将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原告小马,6月18日完成作品登记。被告长沙某幼儿园微信公众号使用了该图片。
原告小马认为,被告幼儿园使用涉案图片,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诉至开福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1万元。被告辩称涉案图片疑似AI生成,独创性存疑,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待证明。
涉案图是怎么“诞生”的?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5月8日,案外人小邵使用即梦AI图像生成模型(图片3.0版本)生成涉案图片。生成过程中,小邵对图片参数进行了设置(图片比例1:1、清晰度1K),并输入“端午节香囊,五颜六色,中式风格,带中式文字‘端午节’”的描述词。

此后,小邵使用PhotoShop软件对图片进行编辑,通过调整若干画面图层,去除了图片下部的“午节”二字。

2025年6月3日,小邵将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原告,同月18日完成作品登记。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涉案图片虽通过人工智能软件生成,但是否构成作品不能仅以生成工具作为判断依据,而应审查其是否体现自然人独创性的智力投入。通常来说,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成过程可分为前端构思、生成控制、后端加工三个层次,独创性应当逐层审查,不宜混同评价。其中,前端构思和后端加工均可按照传统创作方式判断独创性;而生成控制层明显区别于传统创作方式,需回归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判断。就生成控制层而言,独创性的关键在于作者对表达要素的选择和安排,可从三方面审查:一是控制行为是否直接指向表达,即提示词、参数设置是否指向主体形象、构图、色彩、光影等具体表达要素,而非仅是题材、风格等概括性要求;二是提示词与画面的对应关系;三是使用者的选择是否占主导地位。
本案中,生成涉案图片的过程仅涵盖生成控制与后端加工两个层次,不涉及前端构思,故本院就该两个层次的独创性分别审查。就生成控制层而言,涉案提示词在描述生成对象之外,仅有"五颜六色、中式风格"等题材、色彩、风格层面的概括性要求,未就香囊造型、画面构图、元素排列、光影层次等具体表达要素作出个性化选择;清晰度、图片比例属于一般技术参数,不涉及表达性选择。可见,控制行为没有直接指向表达,生成控制层不具有独创性。就后端加工层而言,经比对,加工前后图片内容基本一致,仅存在去除重复汉字的区别,该处理是对瑕疵的技术性修正,不足以形成独创性表达。综上,涉案图片在生成控制层、后端加工层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审查思路思维导图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小马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姚 文 马栏山人民法庭 员额法官
本案系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认定的典型案例。当前,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司法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其中,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识别并评价生成过程中自然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根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形成过程,将相关创作活动区分为前端构思、生成控制与后端加工三个层次,并分别审查各层次是否形成独创性表达。针对最具争议的生成控制环节,从生成控制行为是否直接指向具体表达、提示词与最终画面是否具有对应关系、使用者的选择是否占主导地位三个方面构建判断标准,以增强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认定的可操作性。法官提醒,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并非输入几个提示词就能直接享有著作权。若希望生成成果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者应当对画面表达作出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注意留存提示词、参数调整、筛选修改等创作过程的相关记录。
转自:长沙开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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