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个人债务危机,
夫妻2人“假离婚”,
约定财产归女方、债务归男方
岂料女方真出轨,
男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事件回顾:
夫妻为躲债“假离婚”,
约定财产全归妻子,
不料弄假成真
崔先生与赵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次年育有1女。婚后,2人购置房产1套,并购买一辆轿车,均登记在赵女士名下。
2023年底,崔先生个人债务“爆雷”,银行催收电话不断。担心名下房产和车辆被查封拍卖,崔先生和赵女士商定“假离婚”。随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车辆均归赵女士所有,女儿由赵女士抚养,巨额债务由崔先生独自承担。
登记离婚后,2人对外隐瞒了离婚事实,仍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互相代理处理家庭事务。直到2024年,崔先生发现赵女士存在婚外情,2人正式分居。
因双方就《自愿离婚协议书》效力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崔先生诉至法院。崔先生诉称,两人是为规避夫妻共同财产被处理而进行的“假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处理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未实际按协议履行,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
因系虚假合意而产生,并非真实意思
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闵行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条款是否有效。
判断离婚协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相关行为综合予以认定↓↓
■ 两人办理离婚登记后仍长期共同生活,可见有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主观意愿;
■ 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较为严重的债务问题,可见两人登记“假离婚”有对应的动机;
■ 在无证据显示男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男方自愿放弃全部夫妻财产、承担全部夫妻债务,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亦不符合常理。
综上,双方在虚假意思下登记离婚的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就是法官在证据不够“铁”的情况下,判断哪一方的说法更“像真的”,如果某方的证据让事实存在的概率远高于不存在,就可以据此认定事实成立。)
法院进一步指出,离婚登记行为涉及身份关系,一旦在民政部门办结,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且不可回转。当事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因涉及人身性和伦理性,认定有效;但财产分割条款,因系虚假合意而产生,并非双方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应属无效。
最终,闵行法院判决,案涉《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判决后,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法官提醒,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夫妻通过协商将财产转移给不负有债务的一方,通过金蝉脱壳的方式逃避债务。债权人掌握该案线索后,可以申请恢复或继续执行其名下的财产。
综合:劳动报综、新民晚报、新闻晨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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