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打赏,几个月金额多达近30万,这笔钱到底是消费者的自由处分,还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近日,合肥庐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直播打赏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丈夫打赏近30万,妻子起诉主播和平台
卢女士与江先生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江先生通过某平台在主播李女士的直播间频繁充值打赏,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累计金额高达29.8万余元。
此外,江先生与李女士不仅线上互动频繁,还添加微信互发暧昧信息,并多次线下见面。
卢女士发现后,以江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打赏行为无效,并判令李女士及平台返还相关款项。
庭审过程中,李女士辩称,自己对江先生的已婚身份并不知情,不应返还自己打赏所获钱款。
平台辩称,平台与江先生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平台已尽到合理的“理性消费”提示义务,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判决主播退还3.4万
庐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之前,江先生的打赏主要基于对李女士直播表演的认可,属于正常的网络消费范畴。
此后二人关系发生变化,突破主播与观众关系的合理界限。2025年3月到2025年6月期间,短短三个月,江先生打赏金额高达17万余元,成为“榜一大哥”,远超一般娱乐消费水平。据此,庐江法院认定,该时间段的打赏已不再是表演服务的对价,而是为了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无偿赠与。这笔赠与钱款属于江先生与卢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江先生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侵害了卢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主播李女士在与江先生交往超出正常社交边界时,理应对其婚姻状况保持基本的注意义务,不能以“对方自称单身”为由推卸责任,不构成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其在2025年3月到2025年6月期间实际获益8.7万余元的40%,即3.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称,直播打赏虽然以虚拟道具为媒介,但其背后的财产属性不容忽视。打赏性质并非一概而论:正常消费受相关法律规制,但若打赏目的转化为维系不当男女关系且金额异常,则可能构成赠与,须受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的约束。同时,建立线下关系时,主播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以不知对方已婚为由对抗配偶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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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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