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与商事交易中,合同是市场主体开展经济往来的重要凭据。但交易过程里,一方因对商品参数、规格产生认知偏差,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该怎么办?近日,长春二道区法院莲花山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曹某系甲公司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对外开展采购业务。2025年3月7日,甲公司因工程需要欲采购一批容量为200L的冰箱。曹某联系了代理商王某,询问某品牌185L或200L冰箱的价格。王某通过微信给曹某发送一张产品照片,载明BCD-108A172B,曹某询问“够200L么”,王某回答“172”,曹某回答“不行”,王某则回复“202这个可以”,曹某回复“对,还得看价格”。 随后曹某与王某就这款冰箱磋商价格,最后定为每台650元。
2025年3月17日,曹某发微信给王某“这个型号容量发我下”,王某回复“202”,曹某接着询问“型号品牌”,王某回复“XX冰箱:BCD-138P202ABL”。当日,在王某的沟通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上载明冰箱规格为BCD-138P202。2025 年 3 月 27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73450 元。2025年4月21日,甲公司收到货后,曹某询问王某为何冰箱不是202L,而是138L。王某随即询问乙公司,乙公司答复为“你看看上面型号 138P202,这是 138L的,不是 202L 的”。甲公司认为受到欺骗,要求退货退款,但未能就此事与乙公司、王某达成一致,甲公司遂以乙公司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起诉到二道法院莲花山法庭。
法院审理
莲花山法庭经审理认为,曹某预采购185L或 200L 冰箱,但其误以为冰箱型号“BCD-138P202”即为 202L,系对标的物规格产生错误认识,结合其与王某沟通过程,曹某明确向卖方表达需要 185L 或者 200L 的冰箱,王某推荐冰箱容量为 172 L,曹某当即表示该规格不符合采购要求。随后王某推介型号为 BCD138P202 的冰箱,告知曹某 “202 这个可以”。 曹某显然误以为“202”型号即符合“185L 或者 200L”要求,其对标的物规格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甲公司不会订购该批冰箱,因此可以认定甲公司系基于重大误解订购了该批冰箱,甲公司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买卖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这份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互相返还。为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合同,甲公司将案涉冰箱返还给乙公司,乙公司则需要将货款 73450 元返还甲公司。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商事交易各方应当秉持审慎态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减少因认知偏差带来的合同风险。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核对标的物型号、参数、规格、数量等核心信息,不能仅凭型号数字、口头推介主观推断产品实际指标,应当以产品说明书、参数表等客观资料为准,留存沟通记录。若确实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一定要留意法定行使期限: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需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误解事实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逾期权利消灭,无法再主张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要恢复到交易之前的状态,双方互相返还财物,如果存在损失,还需要按照各方过错划分赔偿责任。
中国吉林网综合自二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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