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出租、谁负责”
各位广州房东
如果你有正在出租的房屋,
要注意啦!
快来看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8月18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5号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出租房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给予房东许某罚款500元的处理。
案例二
8月20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7号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出租房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问题;8月29日,在该地址另一出租屋发现同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分别给予房东孙某、宁某罚款500元的处理。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消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集中连片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屋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建筑物的客厅等公共部位以及卧室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火灾报警装置,并保持装置完好有效;
(三) 发现承租人封闭房屋的逃生窗口,或者占用、封闭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督促承租人整改;承租人不整改的,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 配合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出租房屋的火灾隐患以及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五) 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根据需要安装消防技防设施、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声明 |本文转自南沙街发布,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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