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八旬老人李某因地界问题和邻居林某闹矛盾,在争吵中摔倒受伤。李某认为是林某持农具恐吓致其摔伤,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云龙法庭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林某侵权成立,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AI制图
01
案件详情
率先挑衅起争执
八旬老太摔伤后起诉索赔
李某与林某系同村村民,两家田地相邻。2025年10月16日下午,林某携带镰刀到自家园地进行劳作。李某看到后,认为林某种地侵占自家土地,上前指责对方,双方发生口角冲突。
争执过程中,李某率先使用侮辱性言语攻击林某,言语触及早年因车祸去世的林某丈夫。林某因这一伤痛过往受到刺激而情绪激动,手持镰刀指向李某并回怼。随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次日凌晨,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确诊L4腰椎压缩性骨折、T12胸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13天。李某随后报警,称自己遭到林某持械恐吓,躲避危险时摔倒受伤。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此后,李某将林某诉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主张林某持镰刀恐吓自己,致使自己受惊摔倒受伤,要求林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全部损失。
02
法院判决
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公安机关和法院共同查明,争吵之时,林某没有挥舞镰刀威胁对方,也未与李某产生肢体接触。事发之后,林某退回自家园地继续干活,但李某仍未停止争吵,依旧站立辱骂,之后倒地哭喊。林某不堪纠缠,自行离开现场。在场务农的案外人吴某目睹全过程,曾上前劝说李某,但劝说无效后也离开现场。
庭审中,林某辩称,其没有挥舞镰刀恐吓对方的行为,双方没有肢体接触,李某摔倒系自身未站稳导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琼山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一名年满80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恪守公序良俗,理性平和处理邻里之间的琐事,但李某与林某发生争执时,率先使用极具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论挑衅、辱骂对方,其行为已经对林某的人格权益构成不当侵害,李某对引发本次争执冲突存在严重过错。林某在人格权益受到不当侵害时,回骂的过程中也并未使用暴力威胁言论,行为程度与李某的不法侵害程度相当,未超过对方辱骂的程度,不存在故意激化矛盾的主观过错。
法院认为,争执发生之时,林某正持务农所用镰刀进行劳作,林某虽使用该镰刀指向对方,但该镰刀非林某为了争执纠纷特意准备的凶器。且在争执中,无挥舞镰刀恐吓李某等加剧冲突、危害李某人身安全的行为。同时,鉴于林某的丈夫多年前因为车祸去世,李某却使用恶毒的语言攻击林某痛处的事实,结合普通人的正常认知判断,法律不应当苛责要求已经受到严重言语刺激的林某在争执发生之时,依然保持绝对的理性和审慎,放下手中的镰刀后再进行反击回骂。故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琼山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谁受伤谁有理”是错误认知
侵权赔偿不能只看损害结果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云龙人民法庭庭长苏超表示,现实中不少老百姓存在“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双方发生争吵冲突,一方出现受伤后果,另一方就理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赔偿不能只看损害结果。认定侵权责任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存在过错,产生了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件缺一不可,并非有受伤就一定有赔偿。该案中,虽然李某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一级,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某实施了危害李某人身安全的行为,更无法证实李某损害后果与林某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赔偿请求。
苏超表示,农村邻里之间,因土地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邻里朝夕相处,本应互谅互让。遇到土地、通行这类生活矛盾,应当优先选择友好协商、村委会居中调解等理性途径化解矛盾。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争执过程中切忌讲伤人的狠话,更不能刻意揭人伤疤、拿他人的不幸过往当作攻击对方的武器。打人不打脸,骂人不揭短,本来只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最后演变为对簿公堂的局面,既伤和气,又耗费时间精力,实在得不偿失。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苏超提醒,公民遭受人身损害,主张侵权赔偿,应当注意留存、固定相关证据,举证证明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举证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邻里相处当以和为贵,遇事克制言行,才是避免矛盾升级的根本之道。
转自: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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