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半年,无证可办
没户口、没疫苗、没医保
不是政策卡壳
是父母僵持不下
卡住了《出生医学证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近日审结这起特殊案件
判决要求父亲配合办证
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是家事争议中不可逾越的底线
2025年3月底,蒋先生与孙女士的儿子出生。孩子到来后,双方就姓名、落户地址、民族登记等事项反复沟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出生医学证明》因此被搁置,进而无法正常落户,适龄疫苗接种、医保参保等基础民生保障也受到影响。
同年7月,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由母亲孙女士直接抚养。然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并未化解办证僵局。
2025年9月,孙女士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蒋先生配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女士主动提出折中方案:孩子姓名可按蒋先生此前拟定的意见办理,民族信息也尊重其意愿,仅要求户籍随自己登记,以便日常照料。这一让步,本应成为双方弥合分歧的契机。但蒋先生仍坚持拒绝配合,主张姓名需重新商议,户口及民族均须随己登记。双方的共识,再次落空。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生医学证明》是未成年人获得法律身份、接入社会公共服务的核心前置凭证。缺少此证,户籍登记、疫苗接种、医疗保障等基本权利均无法实现,姓名权等人格权利亦无从附着,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将受到实质损害。
法官指出,父母共同为孩子办理出生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的具体体现,属于法定监护职责,而非父母可自主决定、附条件履行的权利。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本案中,孩子已由母亲直接抚养,户籍随母更便于生活照料及权益保障,且母亲在姓名、民族两项上已尊重父亲意愿。在此前提下,父亲仍以“重新协商”为由拒绝配合,实质是将个人诉求置于子女利益之上,构成对监护义务的不当懈怠。为及时阻断未成年人权益持续受损,法院依法判令蒋先生配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判决生效后,蒋先生履行了配合义务,孩子的出生证明最终顺利办结。
司法裁判背后的家风导向
该案承办法官进一步解读此案,无论夫妻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无论双方矛盾如何激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法定义务始终不变,监护责任不可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自出生起,便依法享有取得法律身份凭证、适龄疫苗接种、基础医疗保障等系列基础民生权利,《出生医学证明》是未成年人维系正常生存发展、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的前置凭证,事关未成年人基本人格权益与生存发展权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围绕孩子姓名等事项持续僵持、互不配合,阻滞了证件正常办理,将本应服务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法定办证事务,异化为宣泄矛盾、对抗博弈的筹码,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基础权益持续受损、现实生活保障受阻。裁判明确,未成年人姓名、民族、落户等事项的确定,必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作为核心准则,父母单方诉求、情感分歧及家族意愿,一律不得凌驾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上,以司法的刚性守住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底线。
本案通过司法刚性,既为孩子的“人生第一证”扫清了障碍,也为离异家庭如何履行共同监护责任提供了行为指引,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家事权责观念,厚植文明家风。
作者 | 陈颖婷 曹赟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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