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之后选择另一家中介公司成交,究竟是消费者货比三家的正常行为,还是违背行业规则的“跳单”?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相关案件。
甲公司委托乙中介公司寻找办公用房,乙公司工作人员带领甲公司负责人实地查看涉案房屋,双方签署《委托看房确认书》。为争取更优的服务方案,甲公司又联系到丙中介公司,通过丙公司了解到同一套房源,丙公司给出的报价更低,居间服务方案也更契合需求。最终甲公司通过丙中介成交,以低于乙公司的价格买下这套房产,并向丙公司支付中介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赵蕾介绍,案件中乙公司提起诉讼,主张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跳单”。
那么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跳单”该如何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赵蕾解释,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利用乙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乙公司另行委托完成交易。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利用”,关键看房源信息是否独家、购房者获取信息渠道是否正当。本案中乙公司仅提供房源推介、带看这类基础服务,该房源其他中介机构同样可以提供相关服务,乙公司的服务和最终成交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认定甲公司没有利用乙公司提供的服务。
赵蕾介绍,甲公司通过正规渠道对比中介服务,不存在故意规避付费的情形,法院最终认定该行为不构成跳单。
除此之外,认定“跳单”违约,除客观上利用中介信息或服务外,还会考量委托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故意。消费者有权货比三家,合理对比选择中介服务。
消费者有权找多家中介看房
恶意“跳单”需担责
购房看房、挑选中介,是购房者的常规操作。对于个人、家庭购房者而言,大家既有自主挑选中介机构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需要恪守诚信交易原则,切勿因贪图小利,采取违规交易行为,触碰“跳单”红线。
记者了解到,目前二手房交易中,没有规定购房者只能委托单一中介机构看房和选房。购房者完全可以自主委托多家中介公司,筛选、比对合适房源,这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李俊良表示,购房者可以在多家中介机构登记购房意向、咨询房源信息、预约实地看房,多重对比中介服务与价格,受法律保护。
既然可以货比三家,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恶意“跳单违约”?业内专家给出明确界定:若中介机构已提供实质性居间服务,包括实地带看、提供独家有效房源信息、协助沟通议价等,购房者实际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却刻意绕过该中介,通过其他渠道私下成交,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跳单,需要依法承担中介费及相应违约金。
与此同时,合法换中介、多渠道看房的边界也十分清晰。如果涉案房源属于全网公开共享房源,并非某家中介独家资源,购房者主动对比多家中介的服务、报价后,择优选择服务更优、价格更低的机构成交,属于正常消费选择,不构成跳单违约。
业内人士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遇到多家中介代理同一房源的情况,务必留存好各类凭证,包括房源链接、沟通聊天记录、带看记录、报价截图等,以此佐证自身获取房源信息的合法渠道。
更换中介的前提,必须是基于服务质量、报价优势等合理考量,切勿以逃避、规避中介费为目的恶意换渠道成交,坚守房产交易诚信底线。
合法比价≠恶意跳单!
看懂房产交易规则,
既保障自身权益,
也守住诚信底线,
避免买房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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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BRTV新闻(记者 田智钢 成贵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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