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奶奶(化名)系广州某针织厂退休职工,无配偶无子女,户籍与侄女阿芳(化名)同址,生前留下委托书,写明侄女“如待母亲般待我,我一直由她照料起居,我终老后委托她办理身后事宜,领取及开销我的殡葬费等”。2024年10月18日,年近八旬的李奶奶去世。10月22日火化后,殡葬费由阿芳的儿子微信支付。同年10月31日,阿芳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死亡证明、火化证等有关材料,申请领取李奶奶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待遇)。不料,2024年11月4日,社保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因阿芳不属于李奶奶近亲属范围,暂无政策依据支持其领取遗属待遇。 阿芳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社保经办机构不服,提起上诉。 广铁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奶奶生前系孤独老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阿芳作为李奶奶的侄女,且与李奶奶共处一户,可纳入“职工家属”的范围,其在李奶奶去世后为李奶奶办理丧事并支付相关费用,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但其不属于“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 社保经办机构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对阿芳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事项一概不予受理,属部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由其对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并非死亡职工的遗产,故阿芳与李奶奶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与本案的处理无关。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铁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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