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躲债保住房子车子
崔先生和赵女士选择了“假离婚”
约定财产全部归女方
债务全部归男方
然而“剧本”却横生意外
“假离婚”后,崔先生发现
赵女士存在婚外情
两人之间上演了一场“财产争夺战”,
法院到底该怎么判?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
夫妻约定“假离婚”避债,
房车全部给女方
崔先生与赵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育有一女。婚后,两人购买特斯拉牌轿车一辆,登记于女方名下。两人婚姻期间还购买了房屋一套,登记于女方名下。
2023年底,因崔先生债务“暴雷”,银行频繁催收。为避免房产、车辆被查封拍卖,两人商定“假离婚”。随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车辆均归赵女士所有,女儿由赵女士抚养,巨额债务则由崔先生独自承担。
登记离婚后,两人对外界隐瞒了离婚事实,仍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互相代理处理家庭事务。直到2024年,崔先生发现赵女士存在婚外情,双方开始分居。因双方就《自愿离婚协议书》效力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崔先生诉至法院。
崔先生诉称,婚内家庭开支主要靠其收入支撑,因债务危机,银行频繁催收严重影响生活。两人是为规避夫妻共同财产被处理而进行的“假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处理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未实际按协议履行,协议应属无效。
对此,赵女士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订立离婚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可以导致协议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原、被告双方离婚是基于感情破裂,不存在“假离婚”。
法院:虚假意思下登记离婚,
财产部分约定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条款是否有效。
判断离婚协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相关行为综合予以认定:首先,两人办理离婚登记后仍长期共同生活,可见有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主观意愿;其次,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较为严重的债务问题,可见两人登记“假离婚”有对应的动机;最后,在无证据显示男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男方自愿放弃全部夫妻财产、承担全部夫妻债务,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亦不符合常理。综上,双方在虚假意思下登记离婚的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
离婚登记行为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不可逆性,当事人一旦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不能回转,当事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此,对《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条款的效力,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其中子女抚养条款因涉及人身性和伦理性,应认定有效。
闵行区法院判决:案涉《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判决后,女方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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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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