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423

(图片由AI制作)
案情简介
小甲与小乙、小丙、小丁均系某小学三年级同班学生。2025年3月27日下午课间时段,四人在教室及走廊内追逐嬉戏,小甲自教室后门向外奔跑过程中自行摔倒,致上前牙复杂冠折。事故发生后,值班老师第一时间发现学生受伤情况并通报班主任,学校及时通知家长,协助开展送医救治。经司法鉴定,小甲受损牙齿18周岁前需根管治疗联合树脂修复,18周岁后需行桩冠修复。后小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名一同追逐玩耍的同学及其监护人、某小学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课间参与追逐游戏自行摔倒受伤,参与游戏的同学及学校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参与游戏同学的责任,小甲自愿参与课间追逐游戏,奔跑过程中自行摔倒受伤。现有证据显示,共同参与的其他同学未与其发生肢体接触,不存在明显过错行为。事发时,小甲年满9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追逐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当具有相应的预见与防控能力,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他参与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主张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学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查明,某小学已通过主题班会、安全宣教、行为规范公示等多种形式落实常态化安全教育,同时建立校园课间护导巡查机制,对教学楼重点区域开展值守管控。事故发生后,某小学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协助送医救治,并就纠纷组织双方开展协调工作,已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及事后处置义务。小甲主张教室地面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处置失当,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小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校园课间嬉戏伤害是未成年人校园意外伤害的常见类型,准确把握此类案件的归责逻辑与责任边界,可从三个层面把握。
一是明确归责原则与举证规则。此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张侵权责任的一方,应当就对方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二是厘清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关于共同参与嬉戏的学生,课间追逐玩耍符合小学阶段未成年人的行为特征,活动本身伴随摔倒、磕碰的合理风险。仅当参与者存在故意推搡、恶意冲撞等过错行为时,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无加害行为的正常参与不应苛以侵权责任,避免过度限制未成年人正常校园活动的合理空间。对于教育机构,其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职责以“合理、必要”为限度,并非无限兜底的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已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落实日常巡查管控、事故发生后及时处置救助的,应认定已尽到法定职责,不宜苛以过重的安全保障责任,避免不当增加办学负担。
三是把握裁判的价值导向。审理此类案件需兼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校园教学秩序维护的双重目标,通过明确学生、监护人、学校三方的责任尺度,一方面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课间活动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推动学校细化校园安全管理举措,实现权益保障与秩序维护的有机统一。
综上,因校园课间嬉戏导致伤害的责任认定,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合理划定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益的同时,为校园日常活动管理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促进形成理性的纠纷处理导向与规范的校园治理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邹枫、孔燕秋
转自:枣法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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