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前为孩子投保意外伤害险,是家长们常见的选择。然而,学生小陆在校期间意外致残后,却迟迟拿不到残疾赔偿金。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给广大家长敲响了警钟。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小陆是宜州区某中学学生,2019年课间活动时意外受伤,造成左侧肱骨内上髁骨折伴骨骺分离,先后多次住院手术治疗。事故发生后,家属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诉至法院。
因事发时小陆尚未年满18周岁,受未成年人骨骼发育特点及鉴定条件限制,鉴定机构无法对其伤残等级作出评定,当年法院支持了医疗费理赔,但残疾赔偿部分未能处理。2024年,小陆年满18周岁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进行伤残评定,鉴定意见明确:小陆伤情与2019年校园外伤存在完全因果关系,构成十级伤残。
拿到鉴定意见后,小陆家属再次向保险公司主张残疾保险金,要求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额限额赔付8万元,并承担1700元鉴定费。双方协商无果,小陆再次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已全额赔付医疗费用。伤残评定应适用保险行业标准(行标),受伤当时未达行标伤残标准。即便构成伤残,按条款约定十级伤残仅按保额10%比例赔付,仅同意赔付8257.4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小陆母亲为其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投保单载明初中阶段意外身故、残疾保额限额为8万元。但投保过程中,投保人未签字捺印,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送达完整保险条款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标)》,也未就“适用行标评残、按等级比例赔付”等免责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争议焦点1:保险合同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行业标准(行标)还是国家标准(国标)评定伤残并计算理赔?
我国目前伤残评定存在两大核心标准:
行业标准(行标):即《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由保险行业制定,定残门槛更高、赔付按比例递减,本质属于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
国家标准(国标):即《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适用于所有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更客观、适用范围更广。
法院明确,保险合同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保险公司若主张适用行标评残、按比例赔付,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约定或未充分告知的,应当适用国标评定伤残。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送达行标文本、告知评残规则及比例赔付内容,相关条款未生效,对投保人无约束力。小陆的伤残鉴定适用国标作出的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应予采信。
争议焦点2:理赔金额如何确定?
对于保险理赔金额约定不明、免责条款无效的,应当按保险保额限额予以全额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十级伤残按10%比例赔付”属于典型的免责减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该约定无效。
投保单已明确意外残疾保额限额为8万元,在比例赔付约定无效、行标不予适用的情况下,小陆主张在保额限额内全额赔付8万元伤残保险金,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1700元鉴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查明保险事故性质、确定伤残等级及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法院一并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陆伤残保险金8万元、鉴定费170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投保人在选购保险产品前,应全面、细致地阅读保险单及其所有条款内容,尤其要重点关注保险责任、理赔金额、特别约定、免责条款及赔付条件等核心信息,从而充分、清晰地理解自身在保险合同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与需要履行的义务。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合同时,也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要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同时,还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开展保险业务,依法做好后续理赔工作,以减少因条款理解偏差而引发的纠纷,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
作者:韦唯 杨柳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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