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交强险
发生了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却不赔?
问题出在哪?
答案,就藏在车主把车钥匙
递给酒友的那一瞬间
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起来看一看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0日凌晨,韦某饮酒后,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交由蒙某驾驶。3时许,蒙某驾车与梁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梁某受伤,但蒙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8时,蒙某才接受交警检测,酒精含量为78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蒙某饮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梁某入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19112.36元。韦某先行垫付1万元住院费。之后,蒙某与梁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蒙某承担全部医疗费,另补偿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韦某又代蒙某支付了这2万元。
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韦某心想,自己买的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1.8万元,保险公司理应报销这笔费用,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垫付的医疗费1.8万元。
韦某
“我买了保险,出了事就应该赔。我垫了医药费,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把这笔钱给我,不过分吧?”
保险公司
“蒙某事发时属于醉酒驾驶,依据规定,公司不应向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事发时间为凌晨3时30分许,蒙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至8时才检测。法院结合饮酒时间、逃逸情节等综合分析,认定其为醉酒驾驶,是案涉损害的直接侵权人。同时,韦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交由饮酒后的蒙某驾驶,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与蒙某均是事故的侵权人,保险公司若垫付抢救费用,依法有权向两人追偿。但韦某、蒙某主动向受害人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又主张由保险公司赔付1.8万元交强险保险费用的请求,背离交强险设立初衷,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韦某与蒙某各自应承担的份额,法官当庭释明,如果韦某认为其垫付的费用超过自身应担部分,可以向蒙某追偿。但韦某明确表示不要求蒙某承担责任,仍坚持只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法院秉持“不告不理”原则,对二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不作处理。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韦某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交强险不是酒驾的“买单险”。交强险的本意,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助,而不是为违法驾驶行为提供“护身符”。根据规定,驾驶人醉酒、无证驾驶或故意制造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意味着,在醉驾等法定情形下,最终买单的仍是侵权人自己。
转自: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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