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一起离婚财产典型案例:家住上海的男子曹某和女子赵某因乘坐顺风车相识,迅速恋爱,领证结婚。男方把一套价值千万房产的99%份额登记到女方名下,自己仅留下1%。然而,两人离婚后,女方凭房产证起诉要求按照房产登记比例进行分割。法院审理认为,婚内房产登记份额并非分割房产的唯一依据,房子仍归男方,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50万元房屋折价款,二审维持原判。
“附有婚姻期待目的的特殊赠与”和普通民事赠与有什么本质区别?“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如何界定?对于准备结婚、打算给伴侣房产加名的当事人,相关的法律忠告有哪些?四川法治报记者采访了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律师吴雨佳进行解读—— 法律不支持无条件“加名即分房”。关于“附有婚姻期待目的的特殊赠与”,吴雨佳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内把个人房产登记到另一方名下,这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被定位为‘附有婚姻期待目的的特殊赠与’,它和普通按份共有不同,承载的是对婚姻稳定存续的合理期待,具有强烈的身份和伦理属性。这一点正是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比较重要的一个法律依据。”吴雨佳解释,简言之,如果机械按登记份额分割,会损害给予方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益,还会诱发“加名即分房、闪婚闪离”的道德风险,更可能助长借婚姻索要大额财物的不正之风。女子闪婚闪离起诉要千万房产的99% 房产给伴侣加名要谨慎。
对于准备结婚并打算在房产证上给伴侣加名的当事人,吴雨佳给出了几点忠告:首先,加名方式和比例要事先想清楚、谈清楚,上述案例就是一个镜鉴;其次,善用协议把“赠与所附的婚姻期待”写明白,给日后可能出现的分歧留下处理依据;最后,对来源特殊的房产要格外谨慎,充分听取家人意见,才能避免因加名引发家庭财产纠纷。(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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