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9月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湖南省绥宁县委原书记佘芝云(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佘芝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佘芝云利用担任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绥宁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干部职务调整中
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
对辖区内统计造假问题失察
2025年12月18日,湖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佘芝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6年5月15日,湖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佘芝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佘芝云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务调整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向公职人员赠送财物;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统计造假问题失察;私德不修;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佘芝云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佘芝云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转自: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作者/编辑:张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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