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某领导司机”,能“疏通关系”帮人翻案,被害人信以为真,先后交出280万元。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诈骗案提起公诉。
280万元的“请托”
2020年至2021年间,李某某虚构“某领导贴身司机”身份,以“疏通关系撤销民事判决”为名,收取被害人马先生280万元。“钱是中间人要的,怎么花是中间人定的,退款也试过了,只是不小心输错了卡号。”案发后,李某某坚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面对嫌疑人的辩解,嘉定区检察院通过引导侦查,逐一查清每个疑点,最终还原事实全貌:2013年起,李某某与黄女士交往,对外虚构“某领导贴身司机”的身份,把自己包装成人脉广、能办事的角色;2020年11月,被害人马先生的儿子因民事判决败诉,房产面临拍卖,经黄女士母亲引荐,马先生结识了李某某。李某某谎称可通过疏通关系,撤销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保住房产,黄女士也向马先生保证“拿到钱一定能办成”。
马先生信以为真,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分三次向李某某交付现金及转账共计280万元,另有价值2.9万余元的虫草若干。李某某拿到钱后,将其中约130万元转交董先生,请其“帮忙打听”,其余150万元全部用于还债、给前妻购房、个人消费等,短时间内便消耗殆尽。后来,董先生如实告知李某某,没有人能干预司法裁判,事情办不了,并于2021年7月将130万元全额退还。
然而,李某某收到退款后,三次向马先生账户转账,每次都“输错”银行账号,转账均未成功。此后,李某某将这笔钱也全部挥霍,并持续以“领导已经过问”“正在跟进”等理由搪塞马先生。
2021年8月,马先生向法院了解情况,发现根本没有任何人为其儿子案件打过招呼,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从存疑不捕到获刑13年
认定诈骗罪需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了欺骗行为,同时需要证明其在取得钱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某某的辩解正是围绕这两点展开。
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关键证人董先生的情况仅有一份电话记录,未经正式询问;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流水不完整,钱款具体去向尚未查清;李某某与董先生之间频繁的转账往来与日常借贷混杂,涉案钱款性质难以区分;受托人是否实际找人办事、是否具备办事能力,也没有旁证,因此,在案证据尚无法有效回应李某某的辩解。
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同时围绕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制发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在检察机关引导下,完整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李某某与受托人董先生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董先生的询问笔录等客观证据陆续到位。公安机关再次报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据介绍,在事前,李某某身负数十万元外债,无房无积蓄,不具备还款能力,且从一开始就虚构“领导司机”身份接近被害人,明知自己不具备任何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却拍胸脯承诺“能办成”。
同时,银行流水清晰显示,相关钱款到账后便短时间内悉数转出,例如33万元给前妻购房,18万元偿还个人债务,还有数十万元转入微信账户用于日常消费……相关钱款皆用于个人事务、挥霍殆尽。
而董先生退还钱款后,李某某声称曾尝试转给马先生,却三次“输错”账号。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三次转账的原始记录时发现,李某某输入的账号首尾数字与马先生的账号相同,但中间多位数字连续输错,甚至隔天再转还是“输错”。更值得注意的是,李某某一边对马先生谎称“还没退款”,一边向董先生发送伪造的转账截图谎称“已经退了一部分”,实则将全部退款用于个人挥霍。
所有证据均证明,李某某自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诈骗犯罪在取得钱款时即已既遂。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庭审当天,被害人马先生也全程旁听庭审,庭审后当面向检察官表达了对办案工作的认可。
作者 | 王葳然 朱丹 陈紫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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