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供地、规划、建设、转让、登记等方面,全过程加强对自建房的管理。
在供地方面,通知要求严格限制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除生态移民搬迁、征地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包括含有城镇住宅用地的混合用地),也不得搞变通、打擦边球等违规供应。
在规划方面,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逢建必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风貌管控要求以及属地自建房相关管理规定审查住宅平面布局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时,鼓励推行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推广绿色建材应用与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利用,引导建设绿色、超低能耗、低碳建筑。
在转让方面,通知要求严格监管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行为,不得按幢、层、户、间分割转让。在建、已建的自建房整体转让给个人的,受让人须符合属地房屋限购政策。通知同时要求对违规中介行为依法查处。
在建设方面,通知要求加强对国有住宅用地上自建房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达到限定规模的项目,依法纳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范围。
在不动产登记方面,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登记,特别是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割登记。
此外,通知还要求市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执法机制,实现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督检查。
转自: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彭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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