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男子小张在西安市雁塔区一工地干活,下午与工友外出就餐时,饭馆还未上菜,小张突发抽搐症状并倒地,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被诊断为吸入性二氯乙烷重度中毒等多重损伤。而导致其中毒的“疑凶”,竟是二氯乙烷含量严重超标的胶粘剂。
>>事件回顾
15日上班17日发病
一直在EICU抢救治疗
小张是一名建筑工人,今年37岁。2025年9月14日,一个姓蔡的介绍人打电话给他说雁塔区某小区有个十几天的排水管道安装活,可一起去上班,于是他就去见了包工头任师傅,见面后商量了工资,并从15日开始上第一天班。小张的弟弟告诉记者,17日下午3时许,哥哥开始出现头晕呕吐的症状,4时左右从脚手架下来时还摔了一跤,5时左右被工友叫起来吃饭,但到饭店后还没上菜,便开始出现抽搐的症状,随后倒地,工友们第一时间开车将哥哥送到交大一附院抢救。
经医院诊断,小张系“吸入性二氯乙烷中毒(重度)中毒性脑病、癫痫持续状态、肺部感染(金黄色葡萄球菌、嗜麦芽窄单细胞菌)、II型呼吸衰竭、代谢性中毒、高乳酸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等损伤,自去年发病至今,一直在EICU抢救治疗,仅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事发后,把活儿给包工头的公司来人看了情况,先充了两万医药费,后续又多次转账给交了26万元医药费,而包工头未出一分钱……”小张的弟弟说,家人到处借钱,好不容易人救回来了,可只是“头能动,其他的都没有太大反应”。
就小张的出事,包工头任师傅称,小张确系被蔡某某叫来干活的,见面后约定了按点位计酬、大概每人300元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协议;事发时,自己在外面,闻讯后就去医院探望了,但自己不应对此事负赔偿责任。至于事发原因,他表示去年9月西安高温,楼内施工场所较热,究竟是否是作业用胶水的原因,尚无法判定。
>>一审判决
包工头承担90%责任
原告小张承担10%
为维护权益,小张家人随即提起诉讼,将包工头、转包公司以及所涉及的多家公司告上法庭。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张于2025年9月15日受包工头任某某召集进入案涉工地,从事涂刷PVC管道胶水作业,作业使用的硬PVC胶粘剂由转包的公司提供。而检测报告显示该胶粘剂中二氯乙烷含量远高于国家限定标准。由于原告小张及同班组蔡某某、李某三人均在案涉工地作业后出现中毒相关不适症状,虽原告血液未检出二氯乙烷,仅尿液检出微量二氯乙烷,但结合胶粘剂严重超标、多名工友先后出现同类中毒样症状、发病时间距离作业时间较短等系列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小张的损害后果与其在劳务作业中接触不合格胶粘剂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转包的公司抗辩称原告损害系自身疾病、家属拒绝救治扩大损失导致,由于抗辩不足以切断劳务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联,故不予采纳。
法院还认为,就餐仅为发病时间节点,不能仅以发病发生于下班就餐阶段即否定劳务接触毒物的致病根源。在责任划分上,被告任某某直接召集、安排原告施工,对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系原告的实际接受劳务一方,对劳务现场劳动保护、风险防护负有直接义务,其未为施工人员提供完备有效的防护条件,放任工人使用有毒物质严重超标的胶粘剂开展作业,对损害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转包的公司将其承接的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的任某某,存在违法分包,同时又向施工现场提供二氯乙烷严重超标的胶粘剂,致使原告在提供劳务中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任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由于原告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涂刷胶粘剂作业,应当知晓化工胶水存在毒害风险,自身亦应做好自我防护,因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任某某承担90%赔偿责任,原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55980.37元;而涉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转自: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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