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贝类水产品,暗藏致命毒素。织纹螺,俗称海螺丝、海狮螺,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但仍有水产经营者心存侥幸,顶风售卖。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审结一起销售织纹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法商家受到刑事与民事双重追责。
孙某是一名水产商,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 附近的某市场经营水产生意十余年,为某 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明知晓织纹螺属于国家禁售食品,在市场监管部门明确下达禁售通知之后, 她依旧抱着侥幸心理,销售含有剧毒河豚毒素的织纹螺。

早在2012年,国家卫生部门就曾发布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明确要求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但面对这条明确的禁令,孙某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将原本已经冷冻起来的织纹螺重新拿了出来。

经调查发现,2024年6月至8月期间,孙某从山东、辽宁等地批量购进螺类水产,向北京市多个区的多家商户进行销售。执法部门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螺类水产46.85公斤。经鉴定,这批螺类水产为织纹螺,属于2012年公告中列明的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2024年8月,市场管理微信群转发织纹螺禁售通知,附上织纹螺图片,明确禁止售卖海螺丝,孙某就在该微信群内。收到禁令之后, 她依旧继续向下游商户出货。案件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后,检察院第一时间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案件会商。针对案件难点,检察官引导行政执法机关重点固定两项核心证据 。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大量织纹螺已经流向北京多区域下游商户,商户加工之后面向广大消费者售卖,直接威胁不特定群众生命健康,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刑事检察部门随即把线索内部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台账、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整套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作为多年水产从业者,收到禁售通知后依旧售卖含有剧毒河豚毒素的织纹螺,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虑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等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食品安全不容侥幸。织纹螺一案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多部门协同 合作,实现刑事追责加上公益民事追责的 双重惩戒。监管部门排查风险,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倒逼食品经营者守住法律底线。
记者:江帆 摄像:吴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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