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有着极其严格的安全要求,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储存,无异于在社会公众身边埋下一颗不定时“炸弹”。近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作业案,被告人陈某、邓某因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活动,酿成火灾事故,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5年1月起,陈某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某小区后面租了一片场地,并租用了一辆无牌小货车。陈某将小货车私自改装用于储存汽油,并在该场地内无证贩卖汽油。2025年4月14日,邓某驾车将汽油运送至该场地供陈某销售。陈某在加油操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发爆燃起火,事故造成现场三辆汽车被烧毁,陈某本人被严重烧伤。经鉴定,现场燃烧残留物中检出汽油成分。案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由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邓某也主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邓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此,法院以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五个月。涉案货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突破了传统安全生产犯罪以发生实害后果作为入罪要件的模式,明确只要达到“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本罪。这意味着,即使尚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只要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存在现实安全隐患,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汽油等危险化学品对运输、存储条件要求极为严格,从事相关行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批准或许可,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规范操作。私自改装车辆储存、贩卖汽油,不仅严重威胁自身安全,更可能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正是由于陈某操作不当引发爆燃起火,导致三辆汽车被烧毁、本人被烧伤的后果。所幸火势未进一步蔓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广大群众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加油,切勿贪图便宜购买私油;如发现非法储存、销售汽油等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作者:陈育敏 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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