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403
案情简介
张某系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受聘于某物业公司,被派驻医院从事门卫、岗亭收费工作。其岗位实行白班、夜班两班制,白班早上6:50接班,夜班下午5:30接班。2024年12月4日,接班同事王某到岗,张某完成交接后走向自己停放在值班岗亭旁边的电动三轮车,坐在车上突发昏迷。监控视频显示:张某上车后不久便上半身趴在方向盘上,约两分钟后同事王某发现异常上前搀扶并求助。张某后经送医抢救,于当日8时30分死亡。
张某之子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符合工伤情形。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张某发病时已离岗下班,且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张某发病时是否已离岗下班,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二是张某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符合工伤认定主体条件。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视频监控等情况,张某与同事交班后尚未离开工作区域,发病时系刚刚结束夜班,应考虑其发病可能与工作劳累相关,其虽与同事交接班,但尚未脱离其工作区域,其发病时仍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张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无证据证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主体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考虑此类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从而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其他情形,系对该部分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张某在交接班后尚未离开工作区域时突发疾病,其与同事的交接行为属于工作状态的合理延续,发病与夜班工作劳累存在关联可能,依法应视同工伤。
二、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农民的工伤认定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体现了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2026年7月1日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已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障待遇,不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意味着新规施行后,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义务被直接法定化。
“劳动不分年龄,权益同等保护”。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从事劳动的“银发劳动者”群体日益庞大,保障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特别是工伤保障权益,不仅是法律适用的应有之义,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供稿: 贾 晨
来源:沂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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