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陈某到海口一金店
以挑选金戒指试戴为由
趁店员不注意
盗走一枚价值5642元的金戒指
日前
海口龙华区法院以盗窃罪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6年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某金店以挑选金戒指试戴为由,趁店员不注意将一枚金戒指盗走,并于当晚在海口市琼山区某黄金回收店以5480元的价格将金戒指出售给杨某。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5642元。
1月17日,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下贤一村抓获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被盗金戒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6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海口龙华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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