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房产销售
开发商和中介公司找到一个“大客户”
“预定”多套房产
这些房子如果找到最终买家
“大客户”可以从中赚取差价
怎料房子卖不出去
“大客户”却因退还首付款的问题
和开发商闹上了法庭
法院会怎么判呢?
2019年,同安一楼盘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签订了《渠道推广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等,约定中介机构介绍“大客户”以公司名义“预定”商品房。2019年12月31日前,“大客户”需付清所选定商品房总价30%的购房款;2022年12月31日前,“大客户”可指定任何具有购买资格的第三方,与开发商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还承诺,如果中介机构没有在2022年12月31日前售出“大客户”预定的商品房,开发商在预定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大客户”所付的购房款。


王某作为中介机构找来的“大客户”,她以公司名义,和开发商签订了6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30%的购房款。
因为市场行情等因素,最终开发商和中介机构都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将王某“预定”的6套房产出售给其他人,此后开发商拒绝按约定退款。随后,王某到法院起诉,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请求法院确认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退还全部首付款。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长
杨郁
“大客户”只需要支付部分的首付款,双方不办理网签也不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大客户”在中介公司的帮助下,寻找真正的买房人,由真正的买房人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实也就是这些“大客户”通过转售赚取了差价。
庭审中开发商主张,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该行为是“正式成交”,而不是补充协议所称的“预定”。合同签订后,公司多次发出催款通知,王某均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现在王某主张退款,依约应当先扣除20%的违约金。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为促进商品房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渠道推广服务,并与中介机构签订销售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此后,“大客户”王某支付了6套商品房的首付款,并依约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
但双方实际未履行上述协议,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王某和他成立的公司也没有再就案涉6套商品房,向开发商支付第二期购房款。法院认为,开发商与王某成立的公司并没有真实履行6份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意思表示。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长
杨郁
王某当时自己名下已经有两套房产,他不符合当时的限购政策的主体身份要求。我们查明王某成立的这个B公司没有任何的经营记录、没有纳税记录,后来也已经注销了,所以它单纯就是为了签订这6份案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才成立的。我们也找到了中介公司当年的服务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这个交易的过程,所以我们确认这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我们认为王某的行为也是非法的,所以我们作出了否定性的评价,也严肃地批评了王某。
最终
法院判决开发商向王某
返还购房款389万元
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醒
无论是售房者、购房者,还是房地产中介机构,都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囤房炒房为目的实施虚假交易。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长
杨郁
本案所涉及的商品房营销模式是一种非法的营销模式,在全国各地近年来都有发现。它由三个环节组成,批发、收储和转售,这一营销模式容易营造出商品房市场紧俏的假象,哄抬房屋销售价格,破坏了商品房交易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转自/特区新闻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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