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承包了某打拆和清理工程
在干工过程中
李某将一块胶合板从楼上丢下去时
砸中了未佩戴任何安全措施的工人邓某甲
邓某甲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法院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
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原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24年8月22日,李某承包了某打拆和清理工程。同年8月25日7时30分许,李某带领工人卢某、陈某等人以及邓某乙到某K歌沐足店工地干活,邓某甲负责开拉土车装建筑垃圾。
在工地现场,李某在一楼未围警戒线的情况下,指挥工人将拆下来的建筑垃圾从商铺三楼往一楼的拉土车上丢。邓某甲在未佩戴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站在拉土车顶上指挥工人把垃圾装车。李某将一块胶合板从楼上丢下去时,胶合板砸中了邓某甲。邓某甲被砸中后从拉土车上摔到地面。李某见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邓某甲送往医院治疗,后邓某甲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邓某甲符合因重型颅脑及颈髓损伤而死于呼吸循环功能衰竭。邓某甲重型颅脑及颈髓损伤主要为其从高处坠落枕顶部左侧与水泥地面撞击所致。2024年8月25日16时许,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附带民事部分认定:吴某是邓某甲的妻子。案发后,李某已支付邓某甲的医疗费用共计7587.53元;李某的家属已向邓某甲的家属转账安葬费6万元。
原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李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李某及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原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吴某不服判决,向三亚中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李某申请撤回上诉。三亚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二审裁定:一、准许李某撤回上诉。二、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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