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外借钱,债主上门讨债时,另一方嘴上说答应想办法,转头却又反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到底该怎么认定?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给出答案。
原告张某诉称,2024年9月,朋友段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自己借款2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之后,段某未在约定时间还款。自己虽多次给予段某宽限期,但段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段某妻子康某现虽与段某离婚,但段某向其借款时二人仍是夫妻,该借款属于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段某、康某共同偿还借款23万元。诉讼中,段某称该笔借款是自己的个人债务,康某并不知情。康某也称段某与张某之间借款金额自己均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面对段某二人的否认,张某向法庭提供了微信及短信截屏,拟证明康某曾和自己联系,并对该笔债务进行了追认。康某虽认可微信和短信内容的真实性,但提出当时因自己的车辆被张某控制,发短信的目的是想让张某把车辆送过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段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张某借款,为提供担保,双方在未签订质押合同的情况下,段某瞒着妻子康某,把登记在康某名下的保时捷轿车直接质押给了张某。康某发现自己的车被丈夫私自处置后曾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段某与张某多次商量赎车还款事宜。同年10月20日,康某给张某发短信,同意把车转到段某父亲名下,用办车贷的钱还债,让张某开车到车管所过户。10月30日,张某按约将车开至车管所等待过户时,康某趁其不备驾驶该车离开,并不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张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段某承认了欠款事实,但表示妻子康某事实上不同意车辆过户。段某同时提出自己实际向段某借款19万元,因康某将车辆开走后,自己无奈之下才补签了23万元的借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向张某借款后,隐瞒妻子康某将登记在康某名下的保时捷轿车质押给张某。康某发现车辆被擅自处置后报警,后又给张某发短信催促其开车来办理过户。但在办理过户当日,康某即反悔并将车辆开走。康某前后矛盾的行为证明将车过户贷款偿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此前的短信沟通本质上是为解决车辆被无权处置的临时举措,过户当日反悔的行为说明她自始至终没有认同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康某之前的协商举动不能算作对债务的事后追认。最终,法院在查证双方借款金额后,判令段某偿还张某借款19万元及相应利息,康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很多人容易把夫妻间“配合解决债务引发的纠纷”等同于“认可债务”,其实从法律上的借款合意来看,事后追认必须是债务人配偶明确作出愿意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要稳定、清晰,不存在被迫或临时妥协的情形。日常遇到类似情况,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配偶都要留意,只有明确、稳定的债务承担意思表示,才会被认定为有效追认,一时的协商、临时的配合,都不能直接推定对方认可了借款合意,这也是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共债共签”原则的体现,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也避免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
记者:张恒 通讯员:李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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