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范。
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是保障参保人员享受优质服务、维护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关键环节,对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牵引作用。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发展,各地在前期探索中已初步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机制,但在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管理等方面仍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公平享受待遇,也难以有效引导长期护理服务市场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着眼于当前长期护理保险全面建制的整体形势,对长护支付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核心要素进行了梳理明确。
明确支付范围。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原则上按规定支付定点机构提供的评估费用、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产生的费用,并明确了上述三类费用支出的基本原则。
规范支付方式。明确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同时区分居家、机构、社区三种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计费单元。
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要求综合考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参保人员基本保障需求与长期护理服务供给情况,合理确定护理服务、评估服务的支付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
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明确了基金预算管理、支付费用审核拨付管理、基金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加强服务质量评价。要求建立健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将评价结果与费用支付、协议续签等挂钩,引导相关机构规范服务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做好与现行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衔接,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牵引作用,赋能长护相关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护理服务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要求原有试点地区应当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完成过渡,确保参保群众待遇稳定衔接。
作者:孙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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