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免费买房”的许诺,让四级智力残疾的低保户游某成了犯罪团伙的骗贷“工具人”。游某的姑父串通他人联手伪造材料,将游某包装成房产买受人和百货店老板,从银行套取数十万元贷款,但游某不仅未得分毫,还背负上了高额债务。该案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近日,这起案件迎来终审判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以犯贷款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犯贷款诈骗罪判处尧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此前,同案犯徐某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姑父设局
四级智力残疾人成“老板”
游某是一名四级智力残疾人,同时也是低保对象。2023年1月,他的姑父徐某找到他,称可以帮他“免费买房”。出于对亲属的信任,游某答应了。
接着,徐某串通贷款中介王某、房产中介尧某虚抬房屋交易价格套取银行信贷,隐瞒实际房价为32万元的事实,编造了一份金额为60万元的虚假购房合同。在徐某的安排下,游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了42万元住房按揭贷款。贷款审批下来后,扣除房屋款,剩余资金被徐某等人瓜分。游某不仅未得分毫,还背负上了高额债务。
拿到不动产权证后,徐某等人并没有收手,反而打算利用游某名下的房产继续套取信贷资金。他们利用游某的身份证件,申请注册了百货店营业执照,并伪造了虚假的银行流水和自建房证明文件,将身为低保户的游某包装成一个有实业、有资产的“优质客户”。同年2月,徐某等人向银行申请20万元贷款,银行审核后,向游某名下银行卡放款11万元。这笔钱刚一到账,就被徐某等人迅速掌控。
同年6月,徐某又以游某的名义办理汽车消费贷款12万元,贷款获批购车后,车辆随即被低价变卖套现。
直到银行催收并扣划低保补助款后,游某的家属才惊觉被骗,随即报警。
检察机关细辨主观认知
分层厘清刑事责任边界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道司法难题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作为四级智力残疾人,游某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经司法鉴定评估,游某能够独立进行日常生活,但对复杂交易行为、文书签字背后的法律后果辨识能力存在明显缺陷。而共同犯罪成立的核心要件,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在参与违法活动。办案检察官没有简单依据残疾身份直接免责或者定罪,而是结合三起犯罪事实逐一拆解、区分评价。
针对“零首付”购房、车贷的这两起诈骗,关键在于犯罪团伙刻意虚增房屋、车辆的交易价格。结合游某的智力水平,检察机关认定,他无法识别虚增交易价格这一核心诈骗手段,不具备共同犯罪所要求的主观明知,因此,对该两起事实不予追究游某的刑事责任。
但对于虚假百货店信用贷这一笔,情形完全不同。游某长期生活在本村,清楚地知道自己根本没有开办、经营百货商店。即便智力存在缺陷,他也能够明白,向银行谎称自己是店铺老板、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贷款属于欺骗行为。据此,检察机关认定,游某对该起信用贷诈骗具备主观明知,应当就这起犯罪事实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部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以‘不知道自己在行骗’进行辩解,但结合全案书证、言词证据,这些辩解均不能成立,属于无效辩解。”办案检察官表示。另外查明,涉案两名中介人员此前就使用过同类操作模式,只是以往按期还款,没有造成银行实际损失,未触发刑事追责;本次选择低保残疾人员作为目标,得手后直接断供,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最终落入法网。
检察官提醒
“零首付”购房往往隐藏着虚增房价、骗取银行贷款的巨大风险,切勿因贪图便宜而成为他人犯罪的“共犯”;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是公民个人重要的法律凭证,切不可出租、出借给他人用于贷款或注册公司,否则极有可能背上巨额债务甚至面临刑事追究;对于智力残疾等特殊群体,家庭成员应多加关注,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社会力量也要加强关爱与保护,防止他们被不法分子利用。
转自: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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