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心慈 作
发放电子代金券是餐饮企业开展营销促销活动的常用方式,不少企业会授予运维岗位员工发放券码的系统权限。但若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生成、倒卖代金券非法牟利,不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全额退赔企业经济损失。
A连锁餐饮公司主营线下餐饮业务,张某2023年10月入职该公司,任信息运维主管,掌握全门店系统权限,可自主发放面值100元的门店通用代金券。
工作中张某发现,一些消费者习惯在二手物品交易平台购买低价餐饮代金券到门店使用。于是,张某在2024年8月A公司促销期间,利用职务权限私自批量生成代金券,以票面金额的五折左右价格在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售卖,并通过个人支付账户收取货款,套现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贷款、赌博挥霍。
2025年4月,A公司对账时发现代金券核销金额远高于官方发售总量,随即暂停张某系统账号权限。张某随后借同事账户继续违规新增消费券、低价售卖。经统计,张某私自售出代金券42414张,票面总金额424万余元,实际非法获利216万余元。
A公司报案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作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私自销售100元代金券42414张,票面金额共计424万余元。代金券购买者在使用时,公司进行核销后就等同于顾客支付了与代金券面值等额的现金,代金券的面额即是企业损失数额,也即被告人职务侵占犯罪的金额。虽然截至目前,部分代金券未核销,对于A公司而言,损失尚未实际产生,但购买者凭代金券随时可以向A公司主张权利,该部分金额应认定为既遂金额。
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张某全额退赔A公司经济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普法小课堂
随着数字化普及,电子代金券、兑换码、会员积分、虚拟额度等单位有价支付凭证已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不少从业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此类虚拟资产并非现金、实物,私自挪用、倒卖只是“占小便宜”,最多违反公司制度,不构成刑事犯罪。
事实上,法律规定,企业发行的可兑换商品、抵扣现金的代金券、储值卡、福利券等,均属于单位财产性利益,具备明确的财产对价价值。若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虚拟资产私自变现、非法占有,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官提醒,广大从业者莫因一念之差付出沉重代价,切勿将职务权限异化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否则不仅断送个人职业前途,还将面临法律严惩。对企业而言,应抓好内部管理,规范岗位权责设置、强化企业资产管理、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完善智慧化监控手段,从源头筑牢防范职务侵占的防线。对消费者而言,在购买消费凭证时,应选择正规官方渠道,自觉抵制来源不明的卡券,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作者:耿境阳 张庆荣 张琳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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