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一个不合理调岗就能让员工陷入两难,而员工要证明企业“变相逼迫”辞职却要经历漫长的仲裁和诉讼。这并非一个健康的劳务市场应有的现象。
陈先生入职某公司5年,今年6月,因项目收缩被公司以发放2万元慰问金的形式劝导主动离职,否则将安排待岗,并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陈先生拒绝后,公司在距离其住所约50公里处租赁了一处共享办公室,工位仅四五平方米,未配备空调及通风设施,要求每日打卡四次并接受监控。陈先生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答复是:此类情况难以介入,仅受理欠薪类投诉(据8月20日《云南日报》)。
公司的这套操作意图很明显,劝不走员工,就换一种方式“逼走”。如果员工不堪忍受主动辞职,公司就省下了经济补偿金。劳动监察部门的答复,正暴露出当前“软裁员”监管的空白地带。
企业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属于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这个权力并非没有边界。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地点、工作条件,都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
陈先生被调去离家约50公里处工作“待岗”,办公环境极为恶劣。公司既没有与陈先生协商一致,更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程序上已经违法。这种“待岗”实质上是变相逼迫员工离职。
公司如果因为经营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协商一致可解除,协商不成也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但这家公司绕过了合法路径,只想用不合理的调岗和恶劣的劳动条件逼员工自己走,无非是想省下一笔补偿金。
针对这种“软裁员”,法律并非没有规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但法律规定要落地,必须要过“如何认定”这一关。当企业将恶意调岗包装成经营需要,将惩罚性待岗美化成内部管理,法律适用的边界就被模糊了。员工若要维权,光证明“变相逼迫”就很有难度。什么叫“合理调岗”,什么叫“变相逼迫”,界限并不清晰,在个案中常有争议。更何况,走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不但举证难,还周期长、成本高,很多人耗不起。
如果“软裁员”的成本很低,而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很高,那法律的威慑力就会打折扣。要改变这一情况,有必要把“变相逼迫”的认定标准说得更清楚,把恶意调岗、惩罚性待岗、侮辱性工作条件等行为纳入劳动监察的受理范围和法律的适用细则,既让企业认清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在哪里,也为有关部门监管和司法机关裁判提供明确的依据。
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惩戒,更在于威慑。规则明确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才越刚性,也越到位。
评论员:陆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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